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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1040阳光工程”传销老总、骨干分别在四地

来源:中国组织工程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5-2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异地传销为达到洗脑的目的,往往会把新人骗到一个陌生的环境,经过五到七天的洗脑,对于没接触过传销的人而言,很容易被洗脑成功,从而加入其中。传销组织还会教他们如何骗家

异地传销为达到洗脑的目的,往往会把新人骗到一个陌生的环境,经过五到七天的洗脑,对于没接触过传销的人而言,很容易被洗脑成功,从而加入其中。传销组织还会教他们如何骗家人、朋友、网友,进而从一名被骗者转变为一名“合格”的骗子。

南派传销有很多名称:如1040阳光工程、1040工程、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消费投资等等旗号。虽然打着不同的旗号,在不同地方参与,但本质都是骗。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经他人发展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社区参与刘某某(已判决)组织、领导的“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组织。该组织人员向他人谎称“1040阳光工程”系国家支持的资本运作项目,只要参与人员每人投入3800元(1份),最多投入69800元(21份),即可成为该组织成员,然后再往下发展三条线继续组织他人加入,便逐级分别能够成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等级别,并通过发展下线获取相应提成以及级别晋升,两到三年就能赚到1040万元巨款,从而引诱他人不断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张某某因在该组织中发展人数不断增多,便从刘某某体系中相对独立发展。

经审查,张某某在“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中发展人员217人,层级超过三级。刘某某在该组织中发展人员为141人,人员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参加虚构的项目为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贺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已判决)伙同他人以投资、做生意等为借口,诱骗他人加入名为 “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要求其缴纳500元“精品费”、33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不等的“门槛费”,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以获取非法利益。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橄榄郡” 、“邑品天都” 、“北城一号”、“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

被告人罗某甲2017年初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先后担任“自配”、“大总管”等职能窗口。2018年12月,罗某甲成为该传销组织的“直总”,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经查明,该传销组织共有20余层级,涉案人员上千人。

2021年1月2日13时许,民警在四川省巴塘县海子山检查站挡获罗某甲。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传销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邀约下,在南宁市某出租屋申购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通过鼓吹“资本运作”是国家暗中扶持的行业,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邀请亲戚、朋友到南宁市考察投资项目,诱使他人交纳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加入传销组织,从而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层级关系。该传销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3300元(人民币,下同)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即加入者至少申购1份份额,第一份份额为3800元,第二份起均为3300元,每个身份证最多可以申购21份。

被告人徐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发展了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蓝某某、徐某丙、刘某甲、张某甲等下线人员。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并履行了老总的职责,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文章来源:《中国组织工程研究》 网址: http://www.zgzzgcyj.cn/zonghexinwen/2021/0524/1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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