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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常见法律问题的辨析丨德

来源:中国组织工程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0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引言: 建设工程因其复杂性、专业性,以及投资规模大、参与主体多等特点,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该领域的众多问题尤其是专业问题通常超出了法官所具备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范围。因此

引言:

建设工程因其复杂性、专业性,以及投资规模大、参与主体多等特点,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该领域的众多问题尤其是专业问题通常超出了法官所具备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范围。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就需要具备此类专业知识的人向法院提供专业观点。而司法鉴定即为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笔者根据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遇到的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对该类问题结合相关典型司法案例加以分析。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的性质及对象、法律效力、启动程序等六方面,结合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司法判例,对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并通过如下六个问题的问答梳理来进行归纳和总结。

问题清单:

1.司法鉴定的性质及对象?

2.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3.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4.鉴定人未出庭作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5.鉴定事项需对待证事实有何关系?

6.当事人申请鉴定合理,法院未准许的,如何处理?

一、司法鉴定的性质及对象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3.2条规定,“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即为鉴定人,他们根据法院的委托,利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认定、分析和判断,最后提供的结论性意见即为鉴定意见”1如建设工程领域中关于工程造价、工期及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专业问题,一般情况会超出法官的知识范围,此时就需要专业人士对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意见。《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鉴定意见属于八大证据之一。既然司法意见属于证据,那么对其就应当依法质证,由鉴定人员说明鉴定的过程及评价的依据,由法官作出最后的认定。

司法鉴定的对象是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事实或待证事实。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年12月27日生效)第1条规定,“当事人就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工期及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据此,只有涉及专门性问题才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于非专门性问题,是难以启动鉴定程序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1条明确规定,“对于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典型案例】

裁判观点1: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相关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等,均需要鉴定予以确定

【案例1】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63号,2019.12.27裁判

最高院裁判认为:本案当事人申请依据施工图纸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计算已完成工程不合格需返工及加固修复的费用,一审以其未提供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相关证据未完成基本举证义务为由未准许鉴定申请。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需要进行修复以及修复费用的确定均属于专业问题,其有权向法院申请鉴定,一审未准许工程质量鉴定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且影响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剥夺当事人的举证权利。

裁判观点2:工程量争议范围不能确定时,可申请全案工程量鉴定

【案例2】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99号,2017.02.28裁判

最高院裁判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按照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但工程竣工后对于工程量有争议且争议范围不能确定,一审法院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就全部案涉工程量进行鉴定。

文章来源:《中国组织工程研究》 网址: http://www.zgzzgcyj.cn/zonghexinwen/2020/1109/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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